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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47號)
深圳經濟特區商品條碼管理辦法 (一九九五年七月十三日發布,一九九五年九月十四日實施)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動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商品條碼化,溝通商品生產銷售信息,提高商品的競爭能力,促進特區市場經濟和貿易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特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使用、制造商品條碼產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商品條碼包括國際流通領域中使用的國際物品編碼(EAN碼)和美國商品條碼(UPC碼)。
第四條 深圳市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是條碼工作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條碼主管部門),負責統一組織、協調、管理轄區條碼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 貫徹、實施條碼國家標準和相關的技術文件,鼓勵采用國際標準;
(二) 受理商品條碼注冊申請;
(三) 負責商品條碼的日常管理及商品條碼產品的質量監督工作;
(四) 組織條碼行業的技術交流和技術培訓。
第二章 商品條碼的注冊、備案與使用
第五條 使用商品條碼必須注冊。 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偽造或冒用他人的商品條碼。
第六條 企業可自愿申請注冊商品條碼。凡申請商品條碼注冊的單位,應按下列規定提供資料報條碼主管部門初審:
(一) 商品條碼注冊申請書;
(二) 出示單位代碼證書并提交營業執照影印件;
(三) 在有注冊商標的商品上使用商品條碼的,還須提供商標注冊證書。 條碼主管部門對初審合格的申請應于七日內報國家條碼主管部門復審。
第七條 商品包裝表面或標簽可印刷面積小于四十平方厘米的,可申請使用縮短碼。
第八條 企業取得商品條碼注冊證書后,方可正式啟用本企業注冊的商品條碼,并同時成為中國商品條碼系統成員(以下簡稱系統成員)。 條碼主管部門應定期公告系統成員注冊的商品條碼。
第九條 系統成員對其注冊的商品條碼享有專有使用權,并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 除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只能在本企業生產、經營的商品上使用本企業注冊的商品條碼;
(二) 使用商品條碼應采用國家有關標準,或根據國家有關標準的要求制定本企業標準。
第十條 商品條碼使用有效期為二年,期滿后應申請續展。 條碼主管部門在期滿前三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系統成員申請續展。 系統成員逾期不申請續展的,條碼主管部門注銷其商品條碼注冊證書并予以公告。 本辦法所稱條碼續展是指系統成員在所使用的商品條碼有效期限屆滿后要求延期使用。
第十一條 系統成員更改其企業名稱,應自更名之日起三十日內持營業執照到條碼主管部門辦理更名手續。 條碼主管部門對更名的商品條碼應予以重新公告。
第十二條 系統成員終止使用商品條碼的,應向條碼主管部 門書面申請注銷其商品條碼。 對已注銷的商品條碼,條碼主管部門應予以公告停止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啟用。
第十三條 被注銷商品條碼的企業,如需要重新使用商品條碼,應按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重新辦理商品條碼申請注冊手續。
第十四條 企業受委托加工產品并使用委托人注冊商品條碼的,應自加工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持下列資料到條碼主管部門登記備案: (一) 委托人的商品條碼注冊證書;
(二) 加工合同。
第十五條 企業申請注冊、變更商品條碼,應按國家規定交納費用。
第三章 商品條碼產品的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商品條碼產品或使用商品條碼,應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沒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應符合企業標準的要求。
第十七條 凡生產商品條碼印制品的企業,必須具備印制能力,并向條碼主管部門申領印制資格證書后方可承接商品條碼印制業務。
第十八條 條碼主管部門對商品條碼產品實行監督抽查,可到生產經營和使用單位查驗其商品條碼注冊證書、備案證書和印制資格證書。 條碼主管部門可以扣押涉嫌假冒、偽造的上款證書和商品條碼產品,但應自扣押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并通知被扣押人;對重大、復雜的案件需要延期的,經主管部門行政首長批準,可延長十五日。 條碼主管部門行使第一、二款職權時應有兩個以上的行政執法人員,并應向被抽查單位出示執法人員證書。
第四章 罰 則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偽造或冒用他人商品條碼的,條碼主管部門可責令其限期改正,沒收其非法所得,并處以違法經營額一至三倍的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或第十四條規定,使用未注冊商品條碼或未辦理商品條碼備案的,條碼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辦理;拒不辦理的,處以五千元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將本企業注冊的商品條碼轉讓給他人使用的,條碼主管部門可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五千元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擅自啟用已注銷的商品條碼的,條碼主管部門可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未向條碼主管部門申領印制資格證書擅自承接條碼印制業務的,沒收其非法所得,并處以違法經營額一至三倍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條碼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人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經濟特區商品條碼注冊與使用細則 (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發布實施)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指導企業注冊與使用商品條碼,根據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第1號令《商品條碼管理辦法》和深圳市人民政府第47號令《深圳經濟特區商品條碼管理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凡注冊與使用商品條碼的企業,必須遵守本細則。
第三條 深圳市物品編碼所是我市條碼管理工作機構,在深圳市質量技術監督局領導下,履行以下職責:
(一)貫徹執行商品條碼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和標準;
(二)組織、協調、管理本市的商品條碼工作;
(三)負責初審本市商品條碼的注冊、變更、續展和注銷;
(四)負責本市商品條碼技術培訓,提供商品條碼技術咨詢與服務;
第二章 商品條碼的注冊
第四條 依法在本市取得營業執照的生產者、銷售者可自愿申請注冊商品條碼廠商識別代碼(EAN碼、UPC碼)。
第五條 企業可按“單個生產企業、集團企業、進出口企業” 三種類型申請注冊 商品條碼廠商識別代碼。“單個生產企業”是指無下屬企業的單一生產性企業;“集團企業”是指企業名稱包含“集團”、“總”或營業執照明確標注有生產性“分支機構”的企業;“進出口企業”是指企業名稱包含“進出口”或營業執照明確標注有進出口業務的企業。
第六條 企業通常只申請使用商品條碼的標準版EAN-13碼,即可滿足在全球流通領 域的使用;若其貿易伙伴特別要求,也可以申請使用UPC碼。 當商品條碼印刷面積超過商品包裝面積或者標簽可印刷面積的四分之一時,可在申請標準版的同時或之后申請使用商品條碼縮短版。
第七條 企業按以下程序辦理申請注冊手續:
(一)憑營業執照和企業法人(單位) 代碼IC卡領取《中國商品條碼廠商識別代碼注冊申請書》,并按規定填寫一式二份;
(二)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一式二份;
(三)申請縮短版的企業,應提供使用商品條碼縮短版的產品清單和產品外包裝或設計稿一式二份;
(四)按規定交納一次性加入費、年系統維護費、公告登報費;并出示匯款憑證原件,提交復印件一式二份。
(五)選派至少一名熟知本企業生產技術管理的人員擔任 “企業條碼管理員”(以下簡稱“條管員”);并提交由企業負責人簽批的“條管員推薦表”。
第八條 初審合格者,市條碼管理工作機構自初審合格之日起,7日內上報全國條碼管理工作機構審批,并向申請企業出具《受理回執》;初審不合格者,市條碼管理工作機構將申請資料退還給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九條 在審批期間,企業所推薦的條管員應在申請注冊的當月參加條碼管理工作機構舉辦的上崗培訓,并經考核取得《條管員證》,確保商品條碼的正確使用。
第十條 注冊周期一般為15工作日,15個工作日之后注冊企業可向市條碼管理工作機構查詢。
第十一條 審批合格者,由條碼管理工作機構代為頒發《中國商品條碼系統成員證書》,并定期公告系統成員注冊的商品條碼廠商識別代碼。 第十二條 條管員與企業內部各部門協調,按有關規定要求編制本企業的《商品條碼編碼規則》企業標準,填寫《條碼商品信息表》,由企業主管領導簽批報條碼管理工作機構審查備案.
第三章 商品條碼的使用
第十三條 使用商品條碼必須注冊,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偽造或冒用他人注冊的商品條碼和未經條碼管理工作機構核準注冊的商品條碼。
第十四條 企業在取得《中國商品條碼系統成員證書》后,即成為中國商品條碼系統成員(以下簡稱為系統成員)和深圳市條碼技術與應用協會團體會員。系統成員對其注冊的商品條碼享有專用權。
第十五條系統成員應憑有效的《中國商品條碼系統成員證書》(以下簡稱 《系統成員證書》)、《條管員證》、《商品條碼編碼規則》辦理使用商品條碼的有關業務;享受條碼管理工作機構的以下服務:
(一)《條管員》技術培訓;
(二)商品條碼使用中的技術與法律咨詢;
(三)填寫《條碼商品信息表》,免費獲得創建、后續商品數據庫及產品宣傳服務;
(四)填寫《條碼印制送檢申請表》,免費獲得商品條碼質量檢驗及質量協調服 務;
(五)商品條碼侵權及違規投訴和處理協調。
第十六條 以“單個生產企業”申請注冊商品條碼廠商識別代碼的系統成員,只能在本企業生產的產品上使用本企業的商品條碼,不得將本企業注冊的商品條碼擅自轉讓給本企業生產產品以外的商品使用。
第十七條 以“集團企業”申請注冊商品條碼廠商識別代碼的系統成員,只能在本企業生產和經營的下屬單位生產的商品上使用本企業的商品條碼,不得擅自轉讓給本企業生產和經營下屬單位產品以外的商品使用。所謂本企業經營的下屬單位生產的產品是指外包裝上標注由本企業經銷、監制、代理等承擔法律連帶責任的商品,生產這些商品的下屬單位為備案企業。集團型企業系統成員使用商品條碼應辦理以下手續: (一)填寫使用本企業商品條碼下屬單位的《備案企業登記表》;
(二)在本企業的《商品條碼編碼規則》企業標準中,為下屬單位分配碼段或編碼;
(三)通知下屬單位選派至少一名熟知生產技術管理的人員擔任條管員,提交由下屬單位負責人簽批的《條管員推薦表》,并參加條管員上崗培訓,取得《條管員證》;
(四)下屬單位持上級企業的《商品條碼編碼規則》企業標準,按《深圳市使用他人注冊商品條碼備案細則》的規定辦理備案手續;
(五)提供標注由本企業經銷、監制、代理、進出口等標識的商品外包裝或設計樣稿。
第十八條 以“進出口企業”申請注冊商品條碼廠商識別代碼的系統成員,只能在本企業生產和經營的商品上使用本企業注冊的商品條碼,不得擅自轉讓給本企業生產和經營以外的商品使用。本企業經營的商品是指商品外包裝上標注由本企業經銷、監制、代理、進出口等承擔法律連帶責任的商品,受委托生產這些商品的企業為“備案企業”。“進出口企業”系統成員使用商品條碼應辦理以下手續:
(一)填寫由本企業經營商品的《備案企業登記表》;
(二)在本企業《商品條碼編碼規則》企業標準中為備案企業分配編碼;
(三)通知備案企業選派至少一名熟知生產技術管理的人員擔任條管員,提交負責人簽批的《條管員推薦表》,并參加條管員上崗培訓,取得《條管員證》;
(四)備案企業只能在進出口企業《商品條碼編碼規則》的《條碼商品信息表》中配碼的商品上使用該進出口企業的商品條碼,并應持該《商品條碼編碼規則》企業標準和《條碼商品信息表》按《深圳市使用他人注冊商品條碼備案細則》的規定辦理備案手續;
(五)提供標注由本企業經銷、監制、代理、進出口等標識的產品外包裝或設計樣稿。
第十九條 系統成員應按《商品條碼編碼規則》企業標準的規定對本企業的產品進行編碼。產品一旦賦碼,則終生不能改變。若必須變更,應首先在企業內部及配銷、零售商之間全面統籌協調,修訂本企業的《商品條碼編碼規則》企業標準,重新填寫《條碼商品信息表》報市條碼管理工作機構備案。 系統成員增加新產品時,應及時填寫《條碼商品信息表》增補這些新的產品編碼,并補報市條碼管理工作機構備案。
第二十條 系統成員應按以下規定印制條碼:
(一) 委托由條碼管理工作機構統一認可的單位印制條碼,并查驗其《條 碼印制資格認可證書》。
(二) 按國家標準規定的尺寸、顏色、位置要求設計商品條碼;
(三) 委托有《條碼印制資格認可證書》的印制單位代為定制原版膠片; (四) 按國家標準規定的技術要求驗收條碼印制品。
第二十一條 本市企業所注冊的中國商品條碼(即前綴為69的EAN碼,如690, 691, 692等)是國際通用的商品條碼。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絕使用,不得對已使用合格的商品條碼的商品再強行使用店內碼,不得向生產企業額外收取條碼費用。 但配銷、零售商有權拒絕經營商品條碼使用不規范和商品條碼印制不合格的商品,有關企業應在三個月的時限內整改。
第二十二條 當商品供應商的消費包裝不能滿足零售商的銷售需求,零售商需要自己包裝在本店內銷售的商品時可使用店內碼。使用店內碼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 店內碼的使用限用于以下商品: 1. 零售商即時包裝的隨機重量(數量)的商品; 2. 在供應商的消費包裝的基礎上,零售商拆分或組合的再包裝商品。
(二) 使用店內碼的商品只能直接賣給消費者,而不能批發給其他的零售商銷售。
(三)店內碼不能用于在本店內銷售的供應商包裝的商品,更不能分配給供應商隨意使用。
(四) 對于商品條碼印制不合格的在銷商品,應要求供應商在三個月的時限內整改, 整改期間該商品可暫時使用店內碼過渡,但店內碼標簽上只能標記零售商的名稱而不能出現供應商的名稱,當供應商品條碼印制合格后,零售商應立即停止在這些商品上使用店內碼。
(五) 對于目前尚未使用商品條碼的在銷商品,零售商應要求供應商到條碼管理 工作機構申請注冊。
第四章 商品條碼的維護
第二十三條《中國商品條碼系統成員證書》和《中國商品條碼系統成員續展證書》有效期二年,期滿后應申請續展。
第二十四條 系統成員在上述證書的有效期終止前的三個月,到市條碼管理工作機構領取續展資料。
第二十五條 參加續展的系統成員應在上述證書有效期內按以下程序辦理續展手續:
(一)核對并填寫有關資料: 1.認真核對《企業原注冊資料》; 2.填寫《中國商品條碼廠商識別代碼續展登記表》,并在有變更的信息欄內按規定作上標記; 3.填寫《企業條碼管理員推薦表》。
(二)交費: 根據國家物價局、財政部(1991)270號文的規定,交納系統維護費費用。
(三)提供以下資料: 1.出示企業法人(單位)代碼IC卡原件。 2.《中國商品條碼廠商識別代碼復續展記表》一式二份; 3.《企業原注冊資料》和《條碼管理員推薦表》各一份; 4.出示匯款憑證原件,復印件一式二份; 5.企業名稱有變更的公司,應填寫《中國商品條碼系統成員信息變更登記表》(以下簡稱《信息變更登記表》)一式二份,并按本細則第二十八條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六條 系統成員終止使用商品條碼,應填寫《中國商品條碼系統成員停止使用廠商代碼登記表》,通知條碼管理工作機構注銷其商品條碼。 逾期不參加續展者,條碼管理工作機構注銷其商品條碼和系統成員資格。 對已注銷的商品條碼,條碼管理工作機構公告停止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啟用。
第二十七條 被注銷商品條碼的企業, 如需要重新使用商品條碼,應按本細則第二章重新辦理商品條碼申請注冊手續。
第二十八條 系統成員變更企業名稱、法人、地址等營業執照中的法定信息時,應當自有關部門批準之日起三十天內,持有關文件和《系統成員證書》,填寫《信息變更登記表》,辦理變更申請手續。 系統成員變更聯系人等有關事項時,應當自變更之日起十五天內,持《系統成員證書》,填寫《信息變更登記表》,辦理變更申請手續。 系統成員變更企業名稱應符合以下情況之一:
(一) 系統成員名稱改變,營業執照注冊號不變的;
(二)因行政區劃改變而引起系統成員名稱改變,但名稱主題不變,并能提供政府有關文件的;
(三)能提供工商等有關部門的證明,確屬系統成員名稱變更的;
(四)合資、合并、組建集團公司后新名稱與原系統成員名稱基本一致的;
(五)在國有企業改制的過程中,新建企業是以原系統成員為主體或由原系統成員控股并能提供有關證明的。變更手續齊全,上報全國條碼工作機構批準后,向系統成員頒發新的《中國商品條碼系統成員證書》。
第二十九條 系統成員合資、合并、組建集團公司、國有企業改制等除第二十八條第(一)至(五)條款外,均應重新辦理注冊申請手續。
第三十條 《中國商品條碼系統成員證書》丟失,該系統成員應提交補發申請報告,經調查核實,統一登報確認后補發。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深圳經濟特區使用他人注冊商品條碼備案細則 (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發布實施)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指導本市企業合法使用他人注冊商品條碼,根據深圳市人民政府第47號令《深圳經濟特區商品條碼管理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凡為他人加工產品或由他人經營產品而使用他人注冊商品條碼的企業,必須遵守本細則。
第三條 深圳市物品編碼所是我市條碼備案工作機構,在深圳市技術監督局領導下,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商品條碼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和標準;
(二)組織、協調、管理使用他人注冊商品條碼企業的備案工作;
(三)受理使用他人注冊商品條碼企業的備案申請、審查、變更、續展和注銷;
(四)對備案企業提供商品條碼技術培訓、咨詢與服務;
第四條 本細則所謂“由他人經營的產品”是指商品外包裝標注由他人經銷、代理、進出口、監制等由他人承擔法律連帶責任而使用他人注冊商品條碼的產品,生產這些產品的企業為備案企業。 使用“集團企業”注冊商品條碼的備案企業只能是該集團公司下屬分公司或分支機構;使用“進出口企業”注冊商品條碼的備案企業必須與委托企業有相應的業務合同。
第二章 備案程序
第五條 企業持營業執照和企業法人(單位) 代碼IC卡領取《使用他人商品條碼備案申請書》并按規定填寫。
第六條 企業備案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使用他人商品條碼備案申請書》原件一式二份;
(二)備案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一式二份;
(三)備案企業為“集團企業”的下屬企業的證明文件,或與“進出口企業”及境外企業簽定的經營合同復印件一式二份;
(四)“集團企業”或“進出口企業”的《中國商品條碼系統成員證書》或其他EAN、UCC成員單位的注冊批件復印件一式二份;
(五)由“集團企業”或“進出口企業”編寫的《商品條碼編碼規則》企業標準或產品編碼清單和《條碼商品信息表》一式二份;
(六)印有“集團企業”或“進出口企業”經營(代理、經銷、監制、進出口等)標注和注冊商品條碼的商品外包裝原樣或設計定稿一式二份。
第七條 選派一名熟知本企業生產管理人員擔當企業條碼管理員,參加條碼備案工作機構當月舉辦的上崗培訓,并經考核取得《條管員證》,確保商品條碼的正確使用。
第八條 符合本細則第六條和第七條規定的備案合格企業,由市條碼備案工作機構頒發《深圳市商品條碼備案證書》并予以定期公告。
第三章 備案商品條碼的使用
第九條 備案企業在取得《深圳市商品條碼備案證書》后,方可正式啟用本企業備案的商品條碼,并同時成為深圳市條碼技術與應用協會團體會員(以下稱備案企業會員)。
第十條 備案企業會員只能在本細則第六條第五款《條碼商品信息表》的商品上使用他人注冊的商品條碼。
第十一條 備案企業會員憑有效的《深圳市商品條碼備案證書》辦理使用本企業備案的商品條碼的有關業務,享受以下服務:
(一)條管員技術培訓;
(二)商品條碼使用中的技術與法律咨詢;
(三)填寫《條碼商品信息表》,免費獲得創建、后續商品數據庫及產品宣傳服務;
(四)系統成員填寫《條碼印制送檢申請表》,免費獲得商品條碼質量檢驗及質量協調服務;
(五)商品條碼侵權及違規投訴和處理協調。
第十二條 備案企業會員應按以下規定印制條碼:
(一)委托由條碼工作機構統一認可的單位印制條碼,并查驗其《條碼印制 資格認可證書》。
(二)按國家標準的規定要求設計商品條碼;
(三)委托有《條碼印制資格認可證書》的印制單位代為定制原版膠片;
(四)按國家標準規定的技術要求驗收條碼印制品。
第十三條 《深圳市商品條碼備案證書》有效期應與委托企業的《中國商品條碼系統成員證書》或其他EAN、UCC成員單位注冊批件的有效期相同,期滿時填寫《使用他人商品條碼備案續展表》按本細則第六條審查合格后可續展使用。
第十四條 備案企業逾期三個月不續展者,自動注銷備案資格。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深圳經濟特區條碼印制資格認可細則 (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發布實施)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確保條碼印制品的質量,根據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第1號令《商品條碼管理辦法》和深圳市人民政府第47號令《深圳經濟特區商品條碼管理辦法》,參照質量保證系列標準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規定了條碼印制資格認可工作的管理、申請、 審查評定、頒證與續展復查。
第三條 凡生產條碼印制品的企業必須具備印制能力,按本細則規定,申請條碼印制資格認可證書后方可承接條碼印制業務。
第四條 深圳市物品編碼所是我市條碼印制資格認可工作機構,在深圳市技術監督局領導下,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商品條碼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和標準;
(二)組織、協調、管理條碼印制資格認可工作;
(三)受理條碼印制資格認可申請,對申報文件及技術資料進行審查;
(四)制定審查認可及續展復查計劃;
(五)委托深圳市條碼技術與應用協會進行現場評審;
(六)委托深圳市條碼質量監督檢驗站進行適性試驗;
(七)出具《條碼印制資格認可報告》,頒發《條碼印制資格認可證書》;
(八)負責條碼印制資格認可技術培訓,提供商品條碼技術咨詢與服務。
第二章 認可程序
第五條 申請: 申請企業持營業執照和企業法人(單位) 代碼IC卡領取《深圳市條碼印制資格認可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及有關資料。 (一)按規定要求填寫《申請表》一式二份;
(二)填寫技術人員調查表一式二份;
(三)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一式二份;
(四)申報資料齊全者發給《條碼印制資格認可工作程序記錄卡》,企業 按記錄卡操作,并完成全部程序。
第六條 培訓與考核: 申請企業應選派公司技術負責人、 企業條管員、設計技術人員、制版技術人 員、印制技術人員、檢驗技術人員參加條碼印制技術培訓,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
第七條 制定企業技術管理標準: 企業應根據國家有關標準的要求制定本企業的 《條碼印制質量保證手冊》企業標準,并在企業內部實施。 第八條 建立質量監控記錄:
(一)具備符合國標GB/T 14258-93要求的精度為±0.01mm的檢測手段;
(二)按國標GB/T 14258-93具體要求逐批檢驗條碼印制品,并建立試印制檢測記錄、成品印制檢測記錄和條碼檢驗合格證制度。
第九條 適性試驗及條寬調整量測試: 對申請認可企業的印制條件的技術鑒定通過適性試驗進行。
(一)采用直接適性試驗方法,使用“適性規尺”按《條碼印制適性試驗》標準的規定在深圳市條碼質量監督檢驗站的指導下進行;
(二)將規尺置于在正常生產印制條件下的邊角處復片制版,印制后隨機取樣25個,填寫《抽樣單》送檢;
(三)深圳市條碼質量檢驗站完成適性試驗的檢測與數據處理,并出具有適性試驗參數的試驗報告。
第十條 現場評審: 選聘具有技術管理經驗的專家2至3人組成評審組,對企業按以下程序和內容實施現場評審:
(一)消化企業申報文件及技術資料;
(二)召開現場評審會議,主要議程是: 1. 宣講條碼資格認可現場評審的目的、步驟、方法、要求; 2. 申請企業主管領導介紹本企業基本情況。
(三)實地審查申請企業的有關部門和車間;
(四)檢查企業《條碼印制質量保證手冊》實施情況,評審組專家按《評定表》 內容及要求記實;
(五) 評審組與申請企業主管領導就評審情況核查并交換意見;
(六) 評審組專家分別給出評審結果。
第十一條 評定規則:按照《評定表》內容及要求逐項評定。
(一)評定等級:通過者記為A,基本通過者記為B,不通過者記為C。同時記下有關情況和需要改進的問題及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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